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5045352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11-16 09:00:0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凯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的公示 |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结合近几年来机构改革、多部门整合,为了更加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凯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10月16日经市城规委专家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贵州省规划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现将《凯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征求意见的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7日(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凡与本项目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凯里市自然资源局。
凯里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凯里市风情大道腾龙嘉瑞禾2号楼
联系电话:0855-8223830
邮政编码:556000
凯里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16日
凯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凯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凯里市自然资源局是本市城市配套费的核算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的核算工作。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住建、自然资源、财政、物价、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 属于开发用地的房地产项目,其配套费收取应由市自然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前根据土地地块的容量核算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的数额,并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土地出让起挂价内,在土地出让时完成收取。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由市自然资源局核算好城市配套费缴纳数额,并在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前督促建设单位缴纳完毕;个人建房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减半征收城市配套费:
幼儿园、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缴城市配套费:
(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的生产性用房。
(二)按规划批准建设的停车场。
(三)九年义务制教育的中小学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师生食堂设施。
(四)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工人文化宫。
(五)敬老院、福利院、军休所、军供站、军休服务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复退军人慢性病康复医院、假肢康复中心、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陵、园)、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仓库、经常性社会捐助站、非经营性社区服务中心、非经营性老年公寓、非经营性养老院。
(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红十字会所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
(八)消防站、消防训练培训基地、消防指挥中心、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学校)、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人民调解庭、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看守所、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行刑场所。
(九)军队建设项目 (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
(十)发生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临时安置用房。
(十一)经规划批准修建的施工工地非经营性的临时建筑设施。
(十二)在原址进行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扩大建筑面积重建项目和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
(十三)按规划进行综合配套开发,有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缓缴城市配套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承诺缓交时限,缓交时限为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缴纳城市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改变、建筑面积增加的,缴费人应当主动补缴应缴城市配套费与实缴城市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对违章建筑,除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外,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 未按上述规定缴清城市配套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并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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