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文体广电旅游局:
唐文德委员在黔东南州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支持传统村落发展乡村民宿点状供地的建议》(第301号)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实行村庄规划引领。深化完善村庄规划,并将乡村民宿发展规划纳入相应的村庄规划,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充分考虑乡村民宿及配套设施发展需求,在符合规划、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和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优化村庄规划用地布局,强化规划引领管控,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乡村民宿发展格局。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有效利用乡村零星分散存量建设用地,因地制宜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布局乡村民宿发展空间。点状供地必须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相衔接,尤其是纳入村庄规划才有出路,指导雷山尽快编制村庄规划,以满足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地区的批地、供地需要,助力乡村振兴,确保乡村产业落地。
二、严守各类红线底线。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三条控制线,在三条控制线外划分农业农村发展区和生态控制区,合理确定农业农村发展的建设用地规模,保障乡村发展空间,统筹安排乡村的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特级保护点(区)、森林公园的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禁止建设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核心区,以及重要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等类型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内;洪水风险区和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布局、建设或经营乡村民宿项目。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非法占用林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以发展乡村民宿名义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以经营乡村民宿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科学、合理做好旅游产业项目用地优化布局,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依据国家允许在生态红线范围内进行有限人为活动项目用地正面清单,在不破坏生态功能前提下,审慎布局符合规定的旅游项目,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稳妥推进,将资源优势转化经济优势,促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旅游产业用地分类管理。旅游产业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应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和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为观景提供便利的游客服务中心、观光台、栈道、生态停车场、标识标牌,以及零星分散的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安全防护、医疗救护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不转用,涉及占用林地的需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其余可按照现用途管理,由旅游项目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民宿景观用房属于永久建设用地,需纳入规划申报建设有用地,目前不能修建在农田上。
四、多方式多途径保障旅游产业发展用地及差别化土地供应。雷山县正在编制空间规划,我局指导雷山县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可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土地全域综合整治等方式,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盘活存量,用于旅游产业项目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民宿、餐饮等旅游经营;鼓励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属于保护的传统村落或文物建筑的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统一保护开发利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闲置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接待设施,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鼓励土地复合利用,支持旅游产业与城乡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多渠道为旅游产业发展提供土地要素支撑,促进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实施差别化土地供应方式。对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旅游产业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用地,降低旅游产业项目建设成本。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补办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黔东南州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