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自然资源局关于州十五届人大 四次会议第154J173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 2024-05-31 11:15 字体:[]

州农业农村局:

谭传高代表在黔东南州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产业振兴的建议》(第154J173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1号)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精神,在项目用地保障方面,我局提出以下建议:

一、合理控制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作物种植规模,按照国家及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进行作物设施种植(栽培)和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设施用地面积的6%以内;从事规模化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作物种植面积的3%以内。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养殖规模,按照国家及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设施用地面积的15%以内。养殖设施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的,可以建设多层建筑。

二、引导设施建设用地合理选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在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设施建设用地位置、范围。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三、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保障。乡镇政府要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做好设施建设用地选址并指导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用地协议签订,负责做好设施建设用地审查备案及信息上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求科学引导设施建设用地选址

                 

黔东南州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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