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3980612 成文日期: 2021-12-01
文 号: 发布时间: 2021-11-29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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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范围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 2021-11-29 17:35 字体:[ ]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范围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第二十条第四款: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详见附图1)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的批复》(黔府函﹝1999﹞219号)第二条:上述范围之外的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授权各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详见附图2)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详见附图3)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综上所述,州人民政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范围是:凯里市辖区及其他15个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以外的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