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4084530 | 成文日期: | 2022-10-10 |
文 号: | 发布时间: | 2022-10-10 19:00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
中共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委员会2022年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抗疫情稳经济促发展保稳定的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8日
一、优先保障疫情防控项目用地
1.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先行使用土地。疫情防控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属于临时用地的,疫情解除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永久建设用地的,疫情解除后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足额保障。同时,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严禁与疫情防控无关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
二、支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
3.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各地要用足用好过渡期规划管理政策,保障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落地空间。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城镇批次用地范围符合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城乡规划之一的,直接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划定“二上”成果集中建设区的,允许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用地手续;超出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由市、县人民政府采取附图承诺和预支规模方式申请办理用地手续。能源、交通、水利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重点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4.统筹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纳入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镇批次用地,统筹安排使用各地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以及脱贫县专项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项目合理用地应保尽保。当季指标不足的,可预支使用,年底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核算。当年指标不足的,可结转使用前三年度节余指标。
5.快捷办理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投放项目用地等相关手续。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实申请基金项目用地和规划手续办理情况;对已纳入国家清单的基金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倒排工期,主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即到即办、限时办结,以超常规方式快捷高效依法依规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对已签订银行投资意向书或投资合同、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承诺符合规划管制要求、做好群众补偿安置、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后,可按程序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先行使用土地,并在先行用地批准后1年内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推动项目加快建设,推动形成实物工作量。
6.支持项目建设用地分期分段报批。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以及分期单独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对国务院审批权限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可以市(州)分段报批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7.规范线性工程调整用地审批。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批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建设方案调整后,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均不超原批准规模,或者项目用地总面积和耕地超原规模、但调整部分未超出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涉及调增永久基本农田,或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审批。
8.优化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审查程序。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用地预审、用地审批时附市(州)人民政府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审核意见,不需开展不可避让论证;不属于有限人为活动但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时附市(州)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符合允许占用情形的审核意见,用地审批时按规定开展不可避让论证。其中,同时占用自然保护地的,需符合自然保护地的相关规定;已开展占用自然保护地唯一性论证,且占用自然保护地范围包含了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可作为不可避让论证。省自然资源厅将根据市(州)人民政府出具的审核意见,按程序审查后呈报省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或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9.缩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范围。建设项目位于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用地预审阶段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规划土地用途的情形,不再提交规划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或确需占用情形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管控要求,无需附省人民政府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或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10.支持重大项目先行用地和临时用地。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支持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建设周期较长的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可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其中建设周期较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四年。严格规范临时用地选址,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符合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期满后,必须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2.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使用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投入产出效益达到约定要求的项目,租赁使用期满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使用,续期前后使用年限总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年限。属国家、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特殊工业项目,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土地出让金可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出让价款的50%。
四、适当调整履约监管方式
14.适当顺延土地出让相关时间节点。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可根据防控疫情形势和实际需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或中止出让程序,其原因及相关信息应通过原渠道和当地媒体及时发布,并通知已报名的竞买申请人。待本地区公开发布解除疫情防控实行常态化管理后启动出让程序,相关时间节点顺延。
15.适当调整土地出让履约监管要求。因疫情防控静默或静态管理影响,竞得人无法按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延至各级政府或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公开发布解除疫情防控实行常态化管理后,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已签订出让合同,不能按时交地、开竣工的,疫情防控静默或静态管理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因疫情防控不能开展实地巡查的,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可委托项目业主实地拍照或拍摄视频,并同相关资料一并上传至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五、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17.并联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审批。详细规划编制方案或调整方案完成后,在规划审批前的30日公示期间,可并联开展规划审查、批准所需相关程序。涉及地块拟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可先行受理规划方案技术审查。
18.简化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与程序。深化“多规合一”基础上的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核发统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简化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推进规划许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19.简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建设项目经查询后评估范围不涉及重要矿产资源的,或仅涉及地热、油气等流体矿产资源且不压占井口等设施而影响企业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办理用地时只需提交做好补偿的承诺及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双方补偿的承诺,不再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审批。
20.创新实地踏勘论证和专家审查方式。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论证、节地论证以及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等实地踏勘论证工作合并开展,将涉及的论证编制一个报告,开展一次评审。评审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对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的可采取函审等方式进行。疫情防控静默或静态管理期间,行政审批涉及的相关技术服务事项,除涉密外的,原则上采取网上联审、函审、影像比对等方式办理,暂时取消相关实地踏勘的户外要求;必须开展的,可委托项目所在的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开展、留档备查;涉及专家审查的,可采取书面审查或线上视频会议方式进行。
21.从简从快办理测绘地理信息审批。测绘资质审批采取线上受理、线上审查、线上审批,测绘资质申请资料符合审批要求的,测绘资质单位可通过互联网查询下载审批结果,并开展测绘活动,待恢复线下办公后,测绘资质及时到省政务服务中心领取测绘资质证书及批复文件。利用“电话办”“网上办”“邮递办”等非接触方式,从简从快办理地图审核、测量标志迁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审批服务。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办理测绘项目备案的,项目实施单位可先行开展测绘活动,待恢复线下办公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测绘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22.高效办理不动产登记服务。疫情防控静默或静态管理期间,实行全程“不见面办”,向企业和群众提供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商品房抵押登记等“跨省通办”服务。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常规业务“预约办”“线上办”,特殊业务“就近办”“快速办”,确需到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的,采取网络、电话、手机预约,实行错峰错时办理,条件允许的即时办结。全面推行市场主体转移登记1个工作日办结。推广“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试点。积极做好疫情防控保供企业不动产登记业务咨询与指导,及时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中的问题。
23.改进政务服务方式。涉及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用矿和规划许可,提前介入、主动对接,即收即办、快捷办理;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引导群众、企业通过 “网上办、手机办、邮寄办”等方式办理业务。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先提供电子材料进行办理,疫情防控静默或静态管理解除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服务窗口,按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实行窗口间和窗口人员间错峰服务,逐步有序恢复窗口线下服务。
六、加快推进自然资源重大工程项目复工开工
25.加快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在符合疫情防控的要求下,统筹推进武陵山区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苗岭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以及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等项目复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程量,就地就近优先安排务工人员。全力指导做好黔中城市生态功能区、南北盘江石漠化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纳入国家项目储备库,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26.加快推进地质找矿项目。实施我省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围绕发展新能源电池及材料产业所需的铝多金属、磷、锰、萤石(CaF2)、镍、钴、硫铁矿(热液型)等矿种,统筹谋划调查评价和勘查项目。分批推进项目实施,加快推进2022年度31个找矿项目,抓紧形成实物工作量,争取早日取得找矿突破。结合找矿成果,科学有序投放一批矿业权,引导社会资本进行勘查开发投入,增强矿产资源要素保障能力。
七、持续防范化解自然资源领域重大风险确保安全稳定
28.持续抓好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牢牢守住自然资源领域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坚决协同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把新建项目规划、用地、供地审核关,严防违规以地抵押融资,指导市、县精准供地,助力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做好征地拆迁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征地拆迁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隐患。认真细致处理信访问题从源头上减少信访,把问题解决在一线、化解在萌芽。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领域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做好日常监测和应急处置,从源头筑牢安全防线。
29.持续抓好地质灾害防范。坚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狠抓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严格“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制度,持续开展隐患动态排查,及时发现新增隐患和台账隐患动态变化。加强与气象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研判气象信息,提高预警预报精准度。严格落实“三个紧急撤离”要求,坚决避免犹豫不决、瞻前顾后、当机不断等情况发生。铺天盖地开展防灾避灾宣传,增强群众识灾、查灾、报灾、避灾意识。扎实做好极端天气应对,严格值班值守,保持临战状态,做好临灾避险处置,对省级发出的预警信息,各地务必第一时间到现场核实处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0.持续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定扛起安全生产重大政治责任,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六十条”具体措施。强化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安全源头防控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确保合规落地,严守安全底线。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基本程序,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加强矿业权批后监管。持续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采矿、违法占地建设、违规建设等行为,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引发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