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722797 成文日期: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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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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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
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

黔自然资规〔2024〕4 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强力推进“富矿精开”,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以下简称自然资规〔20236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空间用途管控
(一)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用好“三区三线”成果和“一张图”系统,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开采方式、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区)、产业政策等管控要求,科学合理优化矿业权布局。属部、省登记管理权限的矿业权,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矿业权人申请,在30日内就矿业权是否符合管控要求等情况出具核查意见(要求详见附件1)。
(二)已设矿业权应当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区)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管控区域。对因与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区)重叠等政策性因素缩减面积的矿业权,如禁止限制因素已经消除,矿业权人可以依据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签订的退出协议,依法依规申请恢复原缩减面积(已获得补偿的除外)。
二、优化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及储量评审备案、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以下简称“三合一方案”)等事项实行同级管理(详见附件2)。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个矿种外的煤、煤层气、磷、铝、锰、金、萤石等23个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种外的其他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市(州)出让登记权限不得下放或委托至县级。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有关情况核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涉及多个开采矿种的,开采主矿种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中确定,按主矿种确定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已设采矿权需办理变更、延续等有关登记事项的,根据上述出让登记权限办理。省内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三、严格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
(五)矿业权设置应当符合准入条件,禁止新设汞矿、砖瓦用粘土矿业权。设立采矿权(含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矿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煤层气应当有探明地质储量;地热、矿泉水在查明水文地质特征并满足开采初步设计要求的,允许依据单井单工程勘查储量报告出让采矿权。
(六)建立部门协同推进“净矿”出让机制,矿业权出让计划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拟出让的矿业权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征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能源、林业、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意见。市(州)人民政府拟设置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在组织市(州)相关部门开展核查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矿业权出让申请
(七)矿业权出让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严格执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不得设置非法定准入条件和排他性、限制性条件。在矿业权出让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保函或保证金应综合考虑矿业权整体价值等因素设定;采用挂牌、拍卖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探索建立战略性矿产出让竞“价”熔断机制,设定熔断价格,竞价超过熔断价格的,该次矿业权出让终止。
(八)涉及自然资规〔2023〕6号文协议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零星资源以及夹缝区域资源的办理流程详见附件3。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出让收益的矿业权,原招拍挂出让时只出让了矿区范围内部分资源量的,在延续登记时予以更正,不得协议出让未进行招拍挂出让的资源。
四、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登记管理
(九)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按附件4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登记,应当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合同中应根据实际约定矿业权期限、勘查或开采时序等事项。
(十)探矿权人应当进行综合勘查,发现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矿种之外,且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可以按主矿种提出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对于勘查仅发现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矿种的情形,可以向具有登记权限的管理机关提出矿业权设立建议,招拍挂出让矿业权时,探矿权注销后原探矿权人投入的有效经费经评估确认可单列,由买受人补偿原探矿权人。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采矿权不得分立、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采矿权不允许增加或变更为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
(十一)对已设煤矿采矿权范围及其垂直投影深部,查明硫铁矿资源储量,符合综合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可以依法优先登记硫铁矿为开采矿种。
(十二)非油气探矿权人因自身转采矿权需要,或因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区)划定等导致区块范围不连续的,可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详查及以上地质报告申请分立,分立方案须经权限内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论证。探矿权分立后,无论是否转为采矿权均不得单独转让变更主体。
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相关规定,分立方案须经权限内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论证。
(十三)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因规划、整合、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保护地(区)调整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原因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以下简称“非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延续、保留的,矿业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在非自身原因解除后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非自身原因未解除的,采矿权人确需申请延续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1次延续,时限2
(十四)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首次探矿权登记证载明面积的20%已签订出让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不计入扣减基数、不扣减面积和扣减其他区块同等面积等情形按自然资源部规定执行。探矿权证载面积扣减为零的,探矿权不予延续,由登记管理机关告知探矿权人申请注销探矿权,逾期不申请注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十五)“三合一方案”是采矿权新立和变更登记确定矿区范围、开采方式、计提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的主要依据,不能代替矿山设计文件直接用于指导矿山企业生产建设。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在“三合一方案”中根据资源储量、井口位置、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充分论证拟定采矿权矿区范围。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井口位置、井巷工程设施等确需布置在探矿权范围外,经论证不涉及资源量及各类禁止限制管控区域的,可纳入采矿权范围,涉及资源量的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十六)因历史遗留、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等原因,矿山井口位置、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露天剥离范围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在矿区范围外,且不实施采矿活动的不属于越界开采行为。符合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应当及时调整并纳入采矿权范围。

(十七)煤炭探矿权可按照有关规定对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评价,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中有可供开采煤层气资源储量,且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可以依法优先登记煤层气采矿权。
五、优化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
(十八)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范围,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编制绿色勘查实施方案,不再评审备案,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内容。挂牌、拍卖出让的探矿权新立登记,申请人可承诺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绿色勘查实施方案。招标出让的探矿权新立登记,以投标提交的绿色勘查实施方案为准。
(十九)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生产规模)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通过评审和公示无异议的“三合一方案”,并在取得采矿权之日起1个月内建立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账户,按规定计提基金。挂牌、拍卖出让的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人可承诺在6个月内完成“三合一方案”编制、计提基金等相关工作。招标出让的采矿权新立登记,以投标提交的“三合一方案”为准。
(二十)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抵押给金融机构后,抵押双方可向权限内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抵押备案(或抵押备案解除)(详见附件5)。符合矿业权抵押备案(或抵押备案解除)规定的,不再出具纸质材料,有关信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开,相关单位或个人可自主查询。
(二十一)权限内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符合协助执行规定的,有关信息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开,相关单位或个人可自主查询。
(二十二)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uizhou.gov.cn)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电子申请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其他事项
(二十三)已按规定缴纳出让收益(价款)的饰面石材类矿种采矿权,对开采出的不能作饰面石材用的矿产资源,应当综合利用;已按规定缴纳出让收益(价款)的非饰面石材类矿种采矿权,在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后,可作为饰面石材等利用。
(二十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黔国土资规〔20181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油气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加强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黔国土资规〔20186号)、《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健全矿产资源绿色化开发机制完善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193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195号)、《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4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印发实施前已受理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涉及矿业权登记管理权限调整的,仍由原登记管理机关继续办理。已出让但未办理新立登记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与实施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政策不一致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1.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意见(范本);

2.贵州省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划分表;
3.深部或上部、零星资源及夹缝区域资源协议出让办理流程;
4.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5.XX矿业权抵押备案(抵押备案解除)信息表;
6.承诺书(范本);
7.XX公司关于补办XX勘查/采矿许可证的申请
(范本)。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20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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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自然资源厅